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申请人须在5年内通过全部考试,且成绩合格。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应在提交后半年内完成答辩。学位论文应是本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应能表明申请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授予程序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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